受余姚市泗门镇东大街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委托,本公司定于2021年10月15日下午2:30在余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泗门分中心一楼开标室对泗门镇河塍北路28号三间平房租赁权进行公开拍卖。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SN(X)2021-042
二、项目名称:泗门镇河塍北路28号三间平房租赁权拍卖
三、标的物概况:泗门镇河塍北路28号三间平房租赁权。出租面积:约80平方米;房屋结构:砖混,未办理不动产证;租赁期限:3年(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2024年10月31日止);起拍价:人民币65000元/年;竞买保证金:人民币10000元;现状:使用中。
特别提示(风险):
(一)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委托双方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务必在竞价开始前亲临现场看样,未看样参与竞价的,视为对拍卖标的现状的确认,即视为对拍卖标的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标的已知和未知瑕疵,承担参与竞价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二)根据经营需要,标的物内的可移动设施设备全部由原承租人投入,归原承租人所有,不属于本次拍卖范围。承诺搬离日期:2021年10月31日前。
四、竞买人资格条件: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个体工商户。
五、公告期限:自2021年10月8日起至2021年10月14日止
六、咨询、看样时间与方式:从公告发布之日起接受咨询、自行看样或提前与本公司联系看样。
七、竞买登记时间、地点:竞买人须于2021年10月13日-14日(上午8:30—11:00,下午1:30—4:00)到本公司307室办理竞买登记手续,逾期不予受理。未经登记不得参加本次拍卖。
注:疫情期间,请竞买人佩戴口罩、扫码、测温,做好报名登记手续,并服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严禁扎推;如遇防疫防控等要求规定,无法开展现场拍卖活动的,本公司有权暂停本场拍卖会,或变更拍卖会形式。
八、竞买人登记时须提交的资料:竞买人办理报名登记手续须提交下述资料原件,并携带公章:
(一)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二)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身份证明,如法定代表人无法到场的,请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竞买保证金交款单,并预留竞买人退款账户。
九、竞买保证金交纳办法:竞买人须在2021年10月14日下午4:00前将竞买保证金以转账、电汇、网银的形式,按时、足额汇入下列指定账户(以实际到账为准)。注:同一竞买人不得在同一标的物支付多笔竞买保证金。
户 名:宁波阳明拍卖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宁波银行余姚支行
账 号:61010122000609711
用 途:竞买人名称+保证金
十、拍卖方式: 本次拍卖采用“现场竞价”的方式,价高者得的原则,在规定报名时间内须有效报名2名及以上,且至少1名有效出价,方可成交。本次拍卖标的设有保留价,不达保留价不成交。保留价对外公开,保留价即为起拍价。
十一、成交确认及款项结算:
拍卖会结束后,拍卖结果将在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余姚市分网公示1个工作日。对拍卖结果有异议的,相关当事人可在结果公示期间向本公司或委托人提交书面质疑。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由本公司向买受人发放《拍卖成交确认书》。
未竞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在拍卖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由本公司凭竞买人报名时登记的户名及账号退还竞买保证金(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买受人的竞买保证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到本公司退还(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如未收到竞买保证金的,请及时与本公司联系(0574-62727901)。本公司出具买受佣金发票,委托人仅提供往来款收据。
买受人须在2021年10月22日下午4时前(以实际到账为准)向委托人一次性付清第一年租金成交款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同时向本公司支付买受佣金人民币2000元。
租金请汇入委托人账户(户名:余姚市泗门镇东大街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开户银行:余姚农商行泗门支行;账号:94100101302055569)。
买受佣金请汇入本公司账户(户名:宁波阳明拍卖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宁波银行余姚支行;账号:61010122000609711)。
十二、标的物交付: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由委托人于2021年11月1日交付标的物给买受人。
十三、违约责任:竞买人成交后反悔的,交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委托人可以重新交易。重新交易时,该竞买人不得参加。
十四、其他重要事项说明:
(一)租赁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由买受人向委托人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万元。待租赁期满后,租赁双方无纠纷,由委托人在一星期内退还。
在租赁期内,如遇买受人拖欠租金、水电费及发生其他等违约情形时,委托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费用,如遇履约保证金不足时,买受人应及时补足(接委托人通知后在3日内补足),否则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且追究买受人违约责任。
(二)标的物无权证,委托人仅提供标的物给买受人使用,买受人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证照须自行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涉及经营的各项税费等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与委托人无涉。
(三)在租赁期内所产生的水、电、燃气、物业等费用由买受人自负,与委托
人无涉。
(四)租金实行按年支付、先付后用的原则,买受人应提前1个月将下一年租
金交至委托人处;若买受人不及时交纳,委托人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标的物,并且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五)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买受人不得擅自将标的物转租、转借及分租,一经发现,委托人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标的物,并且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进行退租的,则买受人须提前3个月向委托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办理退租手续,剩余已付租金退还(租期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收取租金),但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六)买受人须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承担经营活动中的一切经济和民事责任,委托人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七)买受人应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管理要求做好消防、环保、安全、卫生等相关工作,因买受人原因而产生责任事故的,该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包括第三方的经济责任)由买受人承担,且委托人有权视情况提前终止合同,剩余租金退还(租期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收取租金),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除。
(八)买受人不得在标的物内任意改变主体结构,需对标的物进行装修的,须向委托人书面申报并提交装修设计图,经委托人同意后,由买受人报送消防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对标的物进行装修,由此产生的费用和责任均由买受人承担。
(九)如遇政府规划调整等原因须提前收回标的物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至少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无条件服从并及时归还标的物,委托人不承担作价补偿。剩余已付租金(从买受人按要求时间归还标的物之日起,按日计算)和履约保证金予以返还。通知发出后7日内买受人未作书面回复的视为同意委托人决定,如买受人不予配合的,则委托人有权按租赁期满的相关约定进行处置。
(十)租赁期届满或合同解除时,买受人返还标的物时应当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返还时,应经委托人验收认可,并结清买受人应当承担的费用。买受人有权将自行添置的各类财产收回,固定装饰物(指装饰在固定建筑物上,与建筑物不可分离的部分等)所有权归委托人所有,买受人不得拆除,且委托人不作任何经济补偿。买受人搬迁期限为租赁期届满或合同解除后10天以内,如逾期未搬的,委托人有权按废弃物予以处理。
买受人逾期归还标的物的,则应按原租金标准的2倍向委托人支付占用期间使用费,且委托人有权随时收回标的物并且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十一)根据实际情况,委托人、本公司有权对本公告内容进行变更。
十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先生、顾小姐
联系电话:0574-62724638、62651915
联系地址:余姚市舜水北路16号
宁波阳明拍卖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8日